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

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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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校的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调查研究和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制度,特定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共5种)处分:

  1、 警告或严重警告;

  2、 记过或记大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第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期限为一个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期限为三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学期,在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予以取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可相应给予以下处分:

  1、 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 被处以治安拘留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 凡被劳动教养、逮捕或判刑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四条 对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除作经济赔偿外,在给予一下处分:

  1、 携带管制刀具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 对结伙斗殴的为首策划者,寻衅滋事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 殴打他人,未造成伤人后果,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4、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或提供凶器,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退学处分;

  5、 妨碍调查、干扰调查取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 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适当降级处分。

  第五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务或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

  凡属撬窃等情节严重者,不论遂否,可根据情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有伤风败俗或不轨行为者,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食违禁药物或毒品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八条 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 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 情节严重或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 凡参与黑社会活动,或诱迫他人加入黑社会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如有以下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1、 在校内或其他公共场所,有酗酒、哄闹、喧哗或砸烧物品等破坏公共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 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棒、电水壶、电热杯等电热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 不尊重师长、领导,当面顶撞,无理取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给予记过处分;

  5、 隐匿、毁弃和私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处分,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6、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的,给予警告处分;

  7、 在公共场所乱涂乱写、张贴大小字报及在校内外互联网中张贴攻击、侮辱他人等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8、 破坏学校公物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9、 敲诈、勒索他人钱物,威胁或迫害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 学生在校吸烟,经劝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11、 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2、有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不良行为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旷课一天按10学时计):

  1、 达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填写过失单;

  2、 达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 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一学期旷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测验作弊(包括作弊双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2、 对检举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屡犯不改或受第二次纪律处分的;

  4、 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可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任何校内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从事危害校内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违者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相应的予以行政处分:

  1、 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给予记过处分;

  2、 利用校内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的,给予开除处分;

  3、 利用计算机网络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或赌博、恐怖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关学生的教育事宜,经学校一再邀约,但家长或监护人仍不到校洽商又不另约时间的,学校可勒令该学生退学。

  第十五条 凡属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 由违纪学生作书面检查,填写处分学生登记表;

  2、 由违纪学生所在专业组会同班主任拟写处理意见报项目中心:

  3、 教务处召开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处理决定,属留校察看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属勒令退学应交留学通项目中心议讨论决定、由项目领导签发;

  4、 重大违反治安条例行为的处理由保卫处主办,项目中心协办;

  5、 处分公布前必须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并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应事先与家长或监护人联系;

  6、 学生处分决定一般在一周内公布。

  第十六条 撤消学生处分的程序:

  1、 学生处分后,一周内内交一份思想小结,以后每两周交一份思想小结给所在的班主任;

  2、 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后,受处分的学生有明显进步,无任何违纪行为的,班主任可通知该生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并统一填写《撤消处分申请表》交项目中心;

  5、 受处分学生所在教务处对此进行审核,若同意撤消处分则将其申请表附该生的全部思想小结一并报项目中心;

  6、 项目部负责召开学生工作例会进行讨论决定,撤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勒令退学处分由项目中心领导审批;

  7、 批准撤消处分后由班主任找学生谈话并告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国际留学直通车课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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